2020年9月17日
妻子路女士在丈夫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名下轿车安装了定位器,刘先生称“我驾驶汽车上班途中她(路女士)打电话告知我,她在车上安装了定位器可能会爆炸”。当天中午刘先生前往4S店拆除定位器,发现定位器已经没电。
从审判文书中可知二人曾进行过婚姻诉讼,因此刘先生认为路女士的真正目的在于,探知他的行踪信息进而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的私生活秘密,不仅如此,刘先生还认为,安装的定位器若出现高温情况会导致爆炸对他和车的安全都有威胁。因此,刘先生以其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遭到路女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中:路女士表示,她安装定位器的目的是“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另外,她与刘先生感情较好,并没有矛盾和冲突,而安装定位器会爆炸一说也并非真实,路女士认为作为夫妻她有权知道这辆轿车及刘先生的行程信息且她在安装定位器次日便通知了刘先生,客观上并未得知刘先生使用车辆的位置及行程,主观上亦无侵犯刘先生隐私的故意。
法院判决:
妻子侵犯丈夫隐私权,赔偿2000元
哈尔滨律师认为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
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
侵害他人隐私权
在本案中
尽管二人是夫妻
但在法律意义上
双方均为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这就意味着
二人不可以在未获对方许可的情况下
任意实施侵犯对方私密空间的行为
刺探、获取对方的私密信息
法律科普:
可以调查伴侣,但要用合法手段
据法院判决
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
路女士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先生
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
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
但路女士为了实现正当目的
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
明显具有违法性
路女士虽然主张其在
安装定位器的次日就通知了刘先生
但针对该主张
路女士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路女士的行为
已经侵犯刘先生的隐私权
给其精神上造成损害
法院对刘先生要求路女士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
酌情判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
据悉
在一审法院判决后
路女士不服上诉
二审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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