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提示您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达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例如:对醉酒行为人约束至酒醒、强制隔离、强制戒毒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例如:违规经营娱乐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该行为后对该场所进行查封。
3.扣押财物
例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营运行为后,将非法营运的车辆予以扣押。
4.冻结存款、汇款
例如:国家税务机关发现公司避税行为,对该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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